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其内容应当包括:
鉴定专家的情况;
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鉴定专家的意见;
表决的情况;
鉴定结论;
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
鉴定专家签名;
鉴定时间。
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存档。
鉴定专家的情况;
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鉴定专家的意见;
表决的情况;
鉴定结论;
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
鉴定专家签名;
鉴定时间。
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