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鉴定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鉴定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