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鉴定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鉴定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 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