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

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