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鉴定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鉴定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办事机构承担职业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接受当事人申请; 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 管理鉴定档案; 承办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鉴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