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