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报。 附件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略) 附件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略) 第十一条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