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 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