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