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五章 计划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计划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受托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35个工作日内,向代理人提交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报告。 受托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报告。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