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业年金计划变更:

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变更。

职业年金计划受托或委托管理合同主要内容变更。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时,受托人应当将相关职业年金计划受托或委托管理合同重新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职业年金计划变更,原计划登记号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