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8年) 第二章 合作形式 第六条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8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合作形式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