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职业学校、政府落实校企合作职责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定期发布督导报告。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