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吸纳合作关系紧密、稳定的企业代表加入理事会(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审议。

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制定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应当充分听取合作企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