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8年) 第三章 促进措施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促进措施 第十三条 鼓励东部地区的职业学校、企业与中西部地区的职业学校、企业开展跨区校企合作,带动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