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六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