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九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九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