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