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对其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认可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估检查,重点检查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会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并依法向… 第三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第三十七条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技术评审专家违反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