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核设施的用人单位;

生产经营的装置(设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