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 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