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
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