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延续;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延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