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资质。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