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