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