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