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

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