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接触粉尘类;
接触化学因素类;
接触物理因素类;
接触生物因素类;
接触放射因素类;
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接触粉尘类;
接触化学因素类;
接触物理因素类;
接触生物因素类;
接触放射因素类;
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