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条件和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对从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