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研究提出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任务分解方案和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应当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