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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中央直属垦区等中央单位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7日起实施。《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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