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 第八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