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四章 申报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申报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