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依法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税机关)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合理划分各级地税机关的管理权限,做到权责一致、易于监管、便利纳税。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