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四章 申报征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申报征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地的当天。 已享受减免税的应税土地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改变土地用途的当天。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