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二章 涉税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涉税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检举人的情况保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