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二章 涉税信息管理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涉税信息管理 第九条 农用地转用信息应包括申请农用地单位、批次(项目)名称、所在市县、地块名称、批准占地总面积、建设用地及其分类面积、农用地及其分类面积、未利用地及其分类面积、批准占地日期、四至范围、批准占地文号、申请单位联系电话、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开发用途等。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