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章 船舶营运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船舶营运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特别定期检验或者经特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老旧运输船舶,应予以报废。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