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第十二条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运力供求情况和保障运输安全的需要,交通运输部可以决定在特定的旅客运输航线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