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仅从事水上工程作业的船舶,以及仅从事港区内作业的拖船、工作船等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以上船舶和其他非营运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