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章 船舶营运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船舶营运管理 第二十八条 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应予以报废。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船舶强制报废船龄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