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第十七条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第十七条 改建一、二、三类老旧运输船舶,应当按运力变更的规定报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改建老旧运输船舶,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对改建的老旧运输船舶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应当注明改建日期,但不得改变船舶建造日期。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