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章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四条 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第五条 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 第六条 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分类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进行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老旧运输船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