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第十八条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第十八条 老旧运输船舶经过改建,与改建前不属本规定的同一船舶类型的,其特别定期检验船龄、强制报废船龄适用于改建后老旧运输船舶类型的规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