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第十六条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第十六条 四类、五类船舶不得改为一类、二类、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三类船舶之间不得相互改建从事水路运输。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