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老旧运输船舶管理的具体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实施检验管理和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