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条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交回原发证的交通主管部门的,以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