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船舶营运管理 第二十四条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船舶营运管理 第二十四条 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应予以报废。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船舶强制报废船龄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