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船舶营运管理 第十七条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船舶营运管理 第十七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改变老旧运输船舶的用途或航区,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重新丈量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船舶构造及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