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第十三条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对经营水路运输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给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